臺北馬拉松對參賽者所收之報名費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馬拉松對參賽者所收之報名費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臺北市訊]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舉辦馬拉松路跑比賽主辦單位對參賽者收取報名費,未對觀眾收取費用,該報名費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臺北市議員何志偉表示,2004年ING安泰到2012台北富邦9屆台北馬拉松活動,向參加民眾收取費用,卻沒有依照規定繳納娛樂稅,提出質疑。

市稅處說明,依娛樂稅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同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就各種競技比賽等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若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競技比賽係指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技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而言。該處澄清,對來觀賞比賽的民眾才具娛樂性,是享有娛樂之人,即為娛樂稅納稅義務人,主辦單位未對來觀賞賽事之民眾收取票價或費用,故不須課徵娛樂稅。另主辦單位對參賽者收取報名費,而參賽者並非享受娛樂之人,故不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