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無法查證確實發生日,以報案日為發生日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其自用小客車在半年前失竊,因事隔多日已忘記車輛失竊日期,日前向警察機關報案,使用牌照稅如何課徵? 該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的課徵是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資料為準,車輛失竊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還須拿著警察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等相關證件,到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才可停徵使用牌照稅,稅費計徵至失竊前1日。如向警察機關報案,無法追溯查證車輛確實失竊日期,使用牌照稅是以當事人報案日為發生日,稅費計算到報案前1日。 該局另表示:車輛失竊時,一般納稅人只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棄置,並未向監理機關辦妥註銷車籍手續,以致使用牌照稅繼續開徵,甚至經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才發現事態嚴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為維護自身之權益,該局籲請車輛失竊或已毀損不勘使用車輛之車主如有註銷車籍手續未辦,請儘速向監理單位辦理,若已繳納全年之稅款者,在辦妥註銷手續後,持已繳納之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及車輛異動登記書影本向稅捐機關辦理退還未使用之稅款。 納稅人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者,均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