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稅車輛經查獲使用道路係在核准分期繳稅前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稅車輛經查獲使用道路係在核准分期繳稅前仍應處罰

     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欠繳使用牌照稅已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嗣後因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才向該分署申請核准分期繳納手續,因核准時點係在警方查獲之後,仍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598cc的車輛一部,101年使用牌照稅額7,120元,經稅務局合法送達後,甲君過了滯納期限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甲君才向該分署申請並經核准自101年12月15日起分三期繳納該欠稅款,惟甲君在101年10月9日即被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因在101年12月15日核准分期繳納前,已經有「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處應納稅額7,120元1倍的罰鍰7,120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家中如有車輛,記得每年4月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處罰。聯絡人:鍾蒂荃   電話:037-331900分機82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