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符合資格者請記得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符合資格者請記得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從事農作,如有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者,請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徵收田賦(目前田賦停止徵收),適用範圍為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或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墳墓用地等,並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之土地。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因每年申請期間僅1個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可以適用,所以請記得於期間內提出申請。倘納稅人對於上項規定如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