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係「債權請求」,與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移轉產權不同,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惟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係因「債權請求」而取得不動產,並非稅法規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契據」之課稅範圍,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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