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無償供國立大學公用,可否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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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屋無償供國立大學公用,可否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房屋如經查明若確係無償供國立大學公用,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意旨,係私有房屋所有權人犧牲其利用房屋之私人利益,無償提供政府機關公用以謀公眾利益,該房屋雖非公用,但與同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供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室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無異,因此,私有房屋經查明若確係無償供國立大學公用,准予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