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有辦理金融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者,請預留足額存款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醒有辦理金融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者,請預留足額存款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本(102)年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納稅義務人若已於本(102)年1月底前向該局辦妥委託轉帳代繳使用牌照稅手續且已收到轉帳繳納通知書者,請注意務必依該通知記載,在約定之扣款日前預留足額存款於該扣款帳戶,以利金融機構直接扣款繳納,避免造成因存款不足無法扣款而逾期繳納,遭受加徵滯納金之處罰;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車籍登記於該轄區且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而尚未接獲稅單或遺失繳款書者,可逕洽該局或所屬各分局及監理站補發,並請依期限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其他使用牌照稅疑義,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也可就近向該局及所屬各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網站查詢相關資訊(http://www.tn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