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如未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移轉時,無減徵40%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如未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移轉時,無減徵40%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後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但於第一次移轉時,如果是申請依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因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並無減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土地所有權人林君,持有A地號土地經土地重劃,且A地為農業用地,林君於100年10月將A地賣與張君時,係申請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嗣後A地於102年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張君於102年再出售時,由於A地已非屬農業用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因該地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張君移轉A地時無法減徵40%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您的土地如於重劃完成後移轉,申報土地現值時記得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以利稽徵機關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