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取得法院拍賣房地,拍定人應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標購取得法院拍賣房地,拍定人應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原所有權人負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義務。因此,經法院拍賣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徵收,均由執行拍賣法院自拍定價金中代為扣繳,拍定人無需再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如拍定價金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拍賣法院將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才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至於標購取得法拍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標購取得法拍房屋,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該分局並呼籲,拍定人應自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天內,填妥契稅申報書,並檢附權利移轉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而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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