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移轉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其戶籍仍設在該地,且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否則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事,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不符時,請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