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4月1日起小額退稅款稽徵機關主動退還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102年4月1日起小額退稅款稽徵機關主動退還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避免小額補退稅案件造成納稅義務人之困擾,財政部於102年3月29日發布「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自102年4月1日起生效。 該局表示:為符合民眾的利益及兼顧稽徵實務,本次修正後之限額(1)每次應補徵金額於300元以下,免徵,除增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將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契稅由修正前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修正為本稅及各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300元以下者,免徵。(2)娛樂稅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免徵,增列本金及罰鍰。(3)刪除國稅綜合所得稅等7稅目,每次應退金額逾200元以下者,免退,地方稅地價稅等4稅目每次應退金額100元以下者,免退。(4)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增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另表示:本次修正將現行小額退稅款由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改為由稽徵機關主動退還。另小額欠稅應補徵稅款,基於稽徵成本考量仍維持免徵,並作適度修正,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惟只有102年4月1日以後新增案件才可適用,102年3月31日以前案件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撥該局免付費電話800-386969或電03-8226121轉242-246及玉里分局8882586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