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收取國外關係人應收帳款應與非關係企業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國際化的趨勢,我國國際貿易快速發展,產業轉型,多數營利事業考量國內人工成本增加,紛紛至海外設廠或從事三角貿易,從而與海外關係企業密切往來,惟亦常有未積極收取帳款而產生與關係人間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核準則)第2條規定應予調整核定補稅。
該局於最近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於大陸設立B公司,並銷售貨物予B公司,其應收帳款收取天數超過365天,又查A公司與非關係人交易之應收帳款平均收款天數為90天,顯然A公司與關係人B公司間之交易不合營業常規,經該局依據TP查核準則規定,並按該公司內部貸款利率建立常規交易範圍,以該交易範圍之中位數予以調增利息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之交易應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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