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者應併計遺產總額列報且可列未償債務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者應併計遺產總額列報且可列未償債務扣除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

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

售之財產,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仍應認屬遺產,應併計遺產總額列報,惟

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依財政部

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釋,應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

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應

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1筆公告現值價值100萬元之土地予乙君,已收取全數買賣價款200萬元,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即死亡,則該筆土地應依公告現值1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惟該買賣價金200萬元如仍存在且未作他用,則該筆價金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李雅惠 電話:04-23051116轉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