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費用於土地移轉五年內提出,土地增值稅可退還。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張貼日:2011/05/17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重劃後土地移轉,申報土地現值時未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只要在土地增值稅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證明書申請,均可辦理退稅。民眾如有土地移轉等相關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可利用新竹市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331、350洽詢,將會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