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請儘速使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獎勵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
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成,財政部爰以101年9
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將該獎勵措施於103年1月1日起廢止,
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該所說明,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營利事業如欲享有適用擴大書面
審核案件之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降低
2%之優惠,應符合以下條件:
1.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設立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2條第4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2.經營零售業務。
3.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
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
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4.依規定設置帳簿及憑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所呼籲,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應儘速配合使用電子發票,
方得繼續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之獎勵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
降低2%之優惠。(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陳嘉文 電話:04-23051116轉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