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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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外,其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之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營公益彩券等使用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呼籲,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加油站特別稅率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使用計畫書圖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等,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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