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最近發現其轄內某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他所得時,雖已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乃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依限辦理扣繳申報,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