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定期驗車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定期驗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2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了,繳納期間自4月1日至4月30日,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3月27日起至5月2日24時止,可利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便利商店、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等方式繳納,惟5月1日至5月2日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免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而未依規定驗車,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特別提醒車主留意了,為了您的荷包及行車安全,請記得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並定期驗車。如有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