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下重用已註銷之印花稅票將處20至30倍罰鍰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揭下重用已註銷之印花稅票將處20至30倍罰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包含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其目的在於防止重用。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不得揭下重用,違反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該局已提供便捷網路申報服務,如遇貼花金額較大時,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網址:https://Etrs.mlftax.gov.tw)辦理,省時便利,請多加利用。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     撰稿人:林璟汶 連絡電話;3319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