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應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須交由法院依債權重新分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拍土地應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須交由法院依債權重新分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若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將交由執行法院依債權重行分配給債權人,不會逕行退稅予債務人(即原土地所有權人)。    

  如果土地被法院拍賣,且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或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按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或農業用地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要件,應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提出申請,惟經核定後若有退稅之款項,因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必須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所以在選擇適用減免、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謹慎評估。    

  該局提醒,經法院拍定土地,原則上土地增值稅會優先從拍賣價金中扣抵,拍定人不需再繳納,但如果拍賣價金不足以扣抵土地增值稅時,拍定人必需補齊差額,才能辦理移轉登記。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