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的老厝,還要課稅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在房屋稅開徵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問及:「我的房子已蓋了30多年已老舊,不是不要課稅了嗎?」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及規定稅率課徵之;而房屋現值係由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報,並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不以房屋之造價為其唯一標準。按「屏東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適用「屏東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係依據使用執照上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面積及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地段率等為準。
該分局再說明,經評定後供住家用之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所以要不要課徵房屋稅,是以房屋現值及是否供住家使用為判別,並不以幾年之老舊房屋為判別。舉例說明:房屋現值只剩下6萬多元,其中4萬多元供住家使用;其餘2萬多元供營業使用,就該房屋現值2萬多元部分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