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哥哥,而房屋由其母親設籍居住,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得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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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哥哥,而房屋由其母親設籍居住,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得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梧棲區陳先生詢問名下1筆土地,地上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哥哥、並由其母親設戶籍居住,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由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陳先生持有的土地,其地上建物雖有母親設戶籍,但是房屋所有權人是哥哥,兄弟並非直系親屬,所以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4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