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已貼用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已貼用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臺中訊)最近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以不動產契約書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可否退稅;依印花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之典賣、讓與及分割不動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已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惟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稅。

  稅務局並提醒大家,印花稅為憑證稅,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納稅義務就已成立,至於契約內容是否履行對印花稅之繳納並不生影響,故其已貼繳之印花稅款不得退還。民眾如仍有疑問,可電洽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