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徵房屋稅,如空置或作他用則無免徵房屋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徵房屋稅,如空置或作他用則無免徵房屋稅規定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

  沙鹿分局表示,凡專供飼養禽畜之房屋,不論其飼養禽畜是否營業,均可免徵房屋稅;另外禽畜房舍附設之看守室,如確與飼養禽畜作業不可分離,且與該飼養禽畜房舍有不可分性,也可免徵房屋稅。如果有符合以上規定,應由房屋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

  該局進一步指出,惟該房舍如為空置未使用或移作其他用途,已非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範圍,依法應恢復課徵房屋稅。

  有關房屋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17分機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