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請勿任意將戶籍遷出原免稅戶籍地址,以免被補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請勿任意將戶籍遷出原免稅戶籍地址,以免被補徵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身障者使用經核准免稅之車輛,如因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車主與身障者戶籍不一致,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

恒春分局進一步表示:最近該分局在清理使用牌照稅免稅異常案件時,發現身障者免稅車輛有上述之情況,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但該分局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如實際上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並於該分局發文通知後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原申請免稅地址者,可檢具相關證件向該分局申請繼續免稅,逾期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該分局強調,如果經通知後戶籍遷回卻又再遷出者,經查獲後,將直接自其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另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者,雖然戶籍不同,但仍有共同居住之事實,仍可比照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享有每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

恒春分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晚輩為起造人名義、由土地承租人出資以地主以外之第3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情形,各起造人等均應申報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