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有關菸酒稅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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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之認定原則。
  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規定,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上開規定主要係考量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者,必須檢附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故如進口報單所填報之應稅數量或課稅類別與檢附之文件不符,較易為海關發現,逃漏稅之可能性極低,衡酌此類案件違章情節輕微,爰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進口菸酒應以「實到貨物」依法核課稅捐,實務上海關得經由檢視進口人檢附之文件,據以查得其進口報單之填報與實到貨物是否相符,並予正確核課稅捐,故上開規定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應指「檢附之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俾符合上開減免處罰標準規定意旨及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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