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水源特定區內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等土地使用分區,適用土地增值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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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土地,若屬於水源特定區內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等土地使用分區者,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可適用土地增值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減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自來水法第12條之1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原可適用水源特定區減免標準之土地為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但因坪林水源特定區內風景區管制項目放寬得作為住宅、宗祠等使用,與保護區之管制內容不同,致無法適用原標準減免規定,經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財政部共同修正,於101年1月2日發布新函釋,增加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等土地使用分區者,亦可適用土地增值稅、遺產稅或贈與稅減免之相關規定。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