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娛樂設施或活動推銷貨品,未發售票券或收取其他費用,非屬課徵娛樂稅之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利用娛樂設施或活動推銷貨品,未發售票券或收取其他費用,非屬課徵娛樂稅之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物者,非屬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應免徵收娛樂稅。

  該局說明,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惟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因此,營業人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採出售票券收費方式者,應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登記,除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以行為罰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有漏稅額者將另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除追繳外,按漏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特別呼籲尚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之業者,請儘速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