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准後始得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有不少民眾於接獲新竹市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後來電詢問,為何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只是夫妻相互移轉土地,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不論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縱用途未變,但因課主體稅(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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