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後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方能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移轉後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稅率,應重新提出申請方能適用

某日王先生至高雄市西區稅捐處三民分處詢問,其所有土地以前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目前仍作住家使用且戶籍並未遷移,為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本案經該分處調閱相關資料發現,原來王先生所有土地係於101年3月由其妻贈與而取得所有權,而王太太曾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王先生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並未依規定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因此,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即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捐處指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只要所有權移轉(包括贈與、繼承、拍賣、信託、塗銷信託等),新所有權人如欲再適用優惠稅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適用。該處籲請納稅人如有類似情形,應於取得土地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該處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