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經註銷之車輛請勿隨意停放於道路旁,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牌照經註銷之車輛請勿隨意停放於道路旁,以免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因老舊、毀損尚須維修,致未參加檢驗而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停放於道路邊,並未行駛公共道路,為何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被查獲停放於公共道路邊上,雖未行駛,仍屬「使用」公共道路,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須補繳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並會被加罰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家中車輛無法使用或不想繼續使用時,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及繳交牌照手續,車體亦須交由合法回收業者處理,並取得車體回收證明文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