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未繳稅或牌照已註銷而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將受處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繳稅或經監理機關吊銷、逕行註銷牌照後之車輛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因分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及同法第31條規定併罰。 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您的愛車如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或經監理站註銷牌照,欲繼續使用行駛公路者,請儘速繳清稅款或向監理站辦理驗車手續並重新領牌,如為了一時便利而懸掛他車牌照上路,一旦被查獲,未完稅或註銷牌照部分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至2倍之罰鍰;另外移用(懸掛他車)牌照部分,則按當期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之罰鍰。 舉例來說:您的愛車如果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而於99年1月1日因逾期驗車,經監理站註銷牌照後,又於100年4月30日因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徵99年及100年使用牌照稅款9,460元外,還要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裁處罰鍰1萬8,920元及依同法法第31條裁處2倍罰鍰1萬4,240元,總計應處罰鍰3萬3,160元。 地方稅務局籲請車主切勿因小失大,您的愛車如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註銷牌照者,請儘速繳清稅款或按監理業務相關規定辦妥手續再行上路。如果您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 www. hltb.gov.tw有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提供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