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會被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例如某撞球場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擅自營業,迄一月二十日才向稅捐處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違反娛樂稅法第七條規定,經稅務局裁定處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