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新措施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表示,原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適用至102年底,依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三項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

經營零售業務。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李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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