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故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過戶(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客戶後,客戶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亦不用課徵該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於訂定銷售契約隔日起30日內計算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