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法在96年5月修正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並非只限生存配偶才能行使,繼承人在請求權時效期間內,亦得代位被繼承人向剩餘財產較多的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其與生存配偶協議取得之土地,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取得之土地,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生存配偶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含起訴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國稅局核准公文及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如於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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