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法院拍賣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債權人可提出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銀行人員致電稅捐處詢問,債務人被法院拍賣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否由其債權人提出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法院拍賣土地,稽徵機關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嗣第三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除義務人、權利人可提出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外,債權人亦可提出申請。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稅易通客服中心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