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憑證未依規定保存2年,「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處罰金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納稅人未依前述規定保存憑證者,依修正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新台幣(以下同)3,000元以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違反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者,依修正前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罰鍰金額是營業人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處4,500元罰鍰。本次修正後營業人違反規定者處3,000元罰鍰;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處1,500元罰鍰。如您對上述規定仍有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