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捐贈符合規定之體育運動發展支出不受金額的限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華裔美國哈佛小子林書豪以精湛的籃球表現,掀起「林來瘋(Linsanity)」熱潮在全球發酵,不僅增加台灣在國際上的曝光率,更帶動運動產業在各項商業活動的活絡發展。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了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鼓勵營利事業參與運動事業,以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制定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稅法也配合納入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支出得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相關法令規定,營利事業捐贈下列體育運動發展事項的支出,不但可以捐贈費用列支,而且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該局特別補充說明,營利事業捐贈前開第2項後者「培養支援運動員」及第5項「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的支出,還必須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併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資料,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核定捐贈數額,其餘各項,則無需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在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運動發展之際,如有列支屬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贊助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項目,別忘了要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06-2298030

彙總編號:1020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