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盈虧互抵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家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時,未將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自各該期核定虧損中減除,致有溢抵前10年虧損數之情事,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除予補稅外,並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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