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後再行出售,其持有期間自受贈後重新起算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除符合特種貨務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用房地等要件者外,仍應課徵特種貨務及勞務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前已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將擬再次銷售之不動產先行贈與配偶後出售,其持有期間自受贈後重新起算。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徒增奢侈稅負擔,如受贈後2年內出售且不符僅有1戶自用房地要件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考慮延後出售或回贈與配偶,以併計持有期間。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