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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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必須為都市計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的道路用地,才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而都市計畫外的道路用地,即使無償供公共使用,亦無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惟移轉之土地是否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規定,納稅義務人具申報協力義務。若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移轉當時未申請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亦未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致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因此,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方能辦理退稅。    稅務局提醒,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一定要檢具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等相關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以免自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