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者,重購之土地須管制5年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者,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有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之情事,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地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因此,針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於退稅後即將重購土地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每年均定期清查,如其重購土地於管制期間內再行移轉或供出租或營業之情事將予以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5號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