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起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實地會勘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如屬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並符合下列規定:1.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者;2.非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勘查核准後即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以後免再申請。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原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惟自民國100年起,申請期間變更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符合上述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於規定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