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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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縱使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按10%課徵。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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