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出售時是否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過戶給客戶後,客戶再出售時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分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故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過戶給客戶後,客戶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於訂定銷售契約隔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