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土地移轉後倘欲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應依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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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納稅義務人在房屋買賣、贈與、繼承時,以為房屋使用情形並無變更,便不須再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適用,其實這是個錯誤的觀念,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早於81年4月2日台財稅第810773405號函釋中即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此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除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換言之,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條例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300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鄉親朋友們若有地價稅或其他地方稅之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