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所具收據應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經費所出具之收據,准照領受捐贈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