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所以,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您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不論是經由買賣、受贈、拍賣、繼承或自益信託移轉土地而取得所有權,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依規定仍應於9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