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落實「消除歧視 性別平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

 

   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總統於2007(民國96)年2月9日頒發加入書,而為了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則於2011(民國100)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CEDAW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CEDAW規定事項。(資料來源: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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